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对于加班,最近几年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讨论最多的就是加班费。现如今,彷佛不加班就不是好员工,鼓吹996才是奋斗者的标签。而对于员工来说,似乎已经适应了超时加班,只要公司给加班费就行。但恰恰有很多公司一边让公司加班,一边不想给加班费,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并且处心积虑的从规章制度、证据角度来可以规避加班的事实。那么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否认劳动者的加班事实是否有效呢?到底什么样的加班才算有效加班,公司才要支付加班费?
你在8小时之外,或者周末去公司上班了,那么加班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因为公司规章制度或是其他原因,就能否认掉加班事实的。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则要看这个加班是否有效!我们要记住,如果是员工因个人主动行为的加班,公司是无需支付加班费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愿加班”。
很多公司就恰恰利用“自愿加班”这一点,玩很多套路,造成员工自愿加班的事实,从而避免支付加班费。
那为什么自愿加班,公司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呢?这也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原则来进行的。如果公司并不需要员工加班,但员工为了混加班费,私自跑去公司加班混加班费,某种程度上对于公司来说不公平。
现实当中,有很多公司既想要员工加班,但又不想支付加班费,因此会有以下这些套路。
一、公司制度中约定:加班必须要经过申请和审批,只有经过公司批准的加班才算有效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
二、公司停掉加班时间的打卡功能,导致员工无法拿到加班时间的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