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车撞伤6人,绝对策略计划研究_社交版40.12.0

女子驾车撞伤6人,绝对策略计划研究_社交版40.12.0

admin 2025-04-17 全国运输 7 次浏览 0个评论

女子驾车撞伤6人,绝对策略计划研究_社交版40.12.0

交通事故中小车撞伤人,车主先垫付了6千元,还要继续垫付下去吗

看你这情况,撞伤行人是小车全责,应该先报警再报保险,已经垫付六千多了,就不要再垫了,找保险公司吧,发票拿好,找保险公司给报销,钱就不要拿了,出于人道拿点东西去看看还是应该的,去的时候记得叫上保险公司的人一块去,免得又要交钱

希望你咨询好保险公司。每个公司的制度不同。别因为垫付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那就得不偿失了。既然有三者保险就让保险公司承担,你可以跟家属说清楚。不是冷漠,最好是一切走保险,自己不垫付。

一,法律未规定有强制垫付前期医疗费等费用义务;二,如需要垫付抢救费用,可以由交警给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发通知,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限额(一万)内予以先期垫付;三,通常是否垫付,由双方协商处理;四,对于垫付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五,建议及时就近咨询律师,便于提供专业建议。

从法律角度讲,车主没有垫付责任,但可以尽义务,这个没有强制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涉及理赔,理论上全部应交由保险公司处理,甚至是理赔的金额和理赔方式。

车主在和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之日起,车主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车辆的一切工作风险实际上已经转交给保险公司了,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做的就是拨打报案电话,其他一切应该由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沟通。

这个事情,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处理,垫付是你在尽义务,是道义上的主动担责,不垫付是法理上赋予你的权利,无论怎么做都说得过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题主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保险方面的问题可以关注我,我会随时回复。

谢邀,首先要初步分析事故责任。一般人伤事故需要垫付交警会按程序处理~交警会书面通知你的保险公司直接垫付。不用车主垫付的。

其次,若医院方通知还需垫付的,先向交警方了解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并取得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就不用你自己垫付了。申请预付必须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医疗费发票,等

再次,若交警方一直未完成责任认定,可以在一万元内先垫付。根据《道路交通法》,《交强险》条款及相关内容,人与车相撞,车方一般都有责任,若车主方举证或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但还是有责,”有责"在交强险赔偿医疗费可在一万元以内赔偿。故可垫付不超过一万元。希望对你有邦助

苏州市民校园内运动被撞伤,高校被判赔偿6万元,这会造成什么影响

学校没有请你来健身对吗?是你自愿的。是有人撞了你你才受伤的对吗?谁的责任?如果你非要说学校有责任,那咱举个例子:你驾车在高速公路,被其他车辆撞了出车祸了,你会不会把高速公路也告到法庭上?凶手持菜刀杀人,是不是买菜刀的厂家也有责任啊!谁都不想出事故,但出了事故,是不是最该反思自己啊!

国外真正的法治国家遇到这种事首先是分析各方责任对错,找法律依据判定,而我们首先是问“谁穷谁富?”“谁有保险?”“谁是公家的?”最后结果无非就是赔钱各方都能接受的和稀泥结局,而把法律最重要的公平公正彻底抛弃了。

这就是个谁弱谁有理的社会,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的法律有太多的不完善、不适用,让某些人有空子可钻。不知道是不是要等到人人自危、见死不敢救的时候,才能讲眼光从“经济”这个词上面,稍稍离开一会儿呢?等到那个时候,我们大力发展的经济,还有多大的意义?

法律应该规定,1.所有因自愿接受免费帮助而受到非帮助者本意所致财产及人身损失不可向施助者要求赔偿。2.所有因制止犯罪致使犯罪者在放弃犯罪前所致人身及财产损失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一个市民在高校开放的操场健身被踢足球的撞伤,高校被判六万元赔偿。

这个判决纯属扯淡和稀泥。有时候我们很多社会问题都是由这种荒唐判决所导致,这种判决的后果,就是导致我们很多社会管理陷入困境,我们经过很大努力,才使校园义务对外开放,这本来是大好事,但是,这样判决之后,哪个校园再对外开放,哪个校园纯属缺心眼,没有卵子找茄子,而这都是由这个判决所引发的,这是我们批评这样判决的主要原因。

法院的判决是:1、足球运动是一项速度较快,竞争激励的对抗性运动,对场地有较高要求,不宜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进行,所以被告朱某因承担主要责任。2、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但是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不能作为足球场地的地方,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故承担次要责任。3、马某本身身为成年人,应该对周边环境有所判断,知道危险应及时避让故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4、最后朱某承担60%赔偿17万余元,学校承担20%赔偿近6万元,马某自己承担20%!

这个判决的第二条,完全是在故意找茬式判决,这就是典型的和稀泥,为什么这么说?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首先这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责任,所以,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跑道就是跑步的,不是踢足球的地方,这是区分很明显的,还要怎样安全保障呢?设置警示标志说法有点白痴弱智傻,因为这就是基本常识,只要不是白痴弱智傻都知道,哪可以踢球哪才能跑步。不要弄的社会都跟傻子二百五似的。

我们现在有一种趋势,就是找冤大头,在公园里受伤找公园,在超市里受伤找超市,在商场里受伤找商场,在车站码头等等也都是这样,而很多法院也多支持这种碰瓷吃大户的行为,这是非常有问题的,按照这个逻辑,无论在哪受伤,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受伤,都应该找国家赔,比如在大马路上被撞了,国家先赔20%,理由是未立指示标志,这合理吗?这就是本案荒唐之处。

回到本案,这是由第三人引发的侵权责任,所以应该由他们二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踢球的承担70%,因为他在不该踢球的地方踢球,并撞人。受伤者承担30%责任,一个成年人,看见踢球的来了躲着点。学校不承担责任,校园开放操场,应该鼓励。

可以查一下,多年前武汉市某中学组织春游,因游船超载翻船导致3名学生死亡,除游船承担责任外,因死者家长堵塞长江二桥闹事,除国家给于巨额赔偿外,另法院把带队校长判处有期徒刑。。。从此后,武汉的中小学几乎不再组织学生春游了! 很怀念学生时代老师带我们春游的美好回忆!!!可惜,之后的学弟学妹们再也没有了!!!

如同扶人被讹,带来的社会影响选不止案件本身。

极有可能,这个学校或者说全国多个学校,乃至公共场所,都会有种“人人自危”的感觉。最终可能会纷纷选择“自保”似的出台相应规定“不允许社会人员进入/使用”。

也就是说,事件本身看似单纯的个人事情,但放大到社会,却会带来各种探讨。也许给你进来运动本身是好事,给你进来消遣是饭卡号大家,但稍不注意,本因为你自己没照顾好自己、或一些不可预料的、又确确实实不是“好心方”主观因素造成的使用人损伤,甚至都是“不可预防”的,却要未必担责,那我干嘛要“好心办事反被讹”?那不如干脆关门,谁也别想来!

从法理来说,也确实有些“既然提供(服务),不管有偿无偿,就得保证安全”。所以,看似“赔付”也应该。

但,此案有特别之处,一是“公共性质”为重。类似这类公共性质为重的,其实是不是再法律判责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其公益性?

其次,本案例,可以说不是学校方主观错误,也不是说该保障措施安全却没做到位一类的监管不当,比如道路该平整却坑坑洼洼,甚至有陷阱,本来该安全的运动器械坏掉了没维修又没提醒,这些或许也脱不了关系。但本案例,是“使用者”之间因素造成的,而且不受学校方“监管”。从这来说,即使担责,也应该是他们个人之间的责任。

所以,不管哪方面,学校都不该担责。而且一旦被判担责,无疑于给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带来进一步的伤害。

先不说影响!只说法院判决不公!被撞者都想讹人的心理很正常!到你法院应该秉公断案才对呀!学校的设施应该是服务本校师生的!而不是服务社会的!校外人进校锻炼,本来就不对!学校既没有邀请她,也不可能收费!你蹭学校的操场,你受伤了。这与学校何干?法院为啥要判学校负责?你校外人不来校内操场,踢足球的学生又怎么会撞到你?由此可见,法官混账!是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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