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索50万家务补偿,绝对策略计划研究_社交版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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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计划研究 2025-03-23 综合物流服务 5 次浏览 0个评论

离婚索50万家务补偿,绝对策略计划研究_社交版40.12.0

离婚时家务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呢

可以,详见《婚姻法》40条家务劳动补偿机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支持离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你怎么看

支持!

现在很多男性没有家庭观念,没有责任感,或者本来就是巨婴还需要别人伺候,甚至他的存在就是负担,所以,坚决支持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女方家务劳动补偿而且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支持。很多全职太太们在结婚时选择全职是做出了牺牲的,一旦离开职场,后面想复出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男方能没有后顾之忧的在前方打拼,跟全职太太为家庭做出的贡献有很大关系。所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家务劳动补偿不但应当给,而且应该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为宜。

就按住家保姆的劳务费结算就可以啦[灵光一闪],现在住家保姆每月5000块,如果是带孩子的每月得6000块以前,一年得7.2万,5年得35多,这个是每月休四天,如果不休还得给加班费!

现行《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一大规定,就是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出台,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金呢?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那么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第一,需要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阐述提出该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判决金额,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判决对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一般是5-10万元左右。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分割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一方对付出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制度。

第三,如何才能获得更高金额的补偿呢?需要你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具体的诉讼证据是比较庞杂的,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定制相关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后提交给法院。

例如我本人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属于近年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方面的最高金额判例。案情是这样的,双方结婚30年,我方当事人是女性,不仅在婚内生育了三个子女,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男方创立家业,又陆续辅助三名子女照顾孙子女等。通过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对方需支付我方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整。

结婚5年,离婚后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为何会成为热议

离婚获得的家务补偿,是对女性家庭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羞辱。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就单纯的家务来说,没有人有能力,也没有人有权限,直接规定家务是由谁来负责。如果一家庭想当然的认为,家务就是一方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事情,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婚姻关系,也属于家庭冷暴力的范畴,是一种潜在触犯法律的行为。

结婚5年之后,获得的5万家务补偿,没有法律依旧,也是不合法规定的。结婚后家庭的所有收入,家庭的所有资产分配,是属于两个人的,在一方没有重大违反原则的情况下,财产和债务是要对等平分的,不能因为无原则的就直接宣判一方所能拥有的财产和债务。

更多人看到这样的新闻,会直接愤怒,原因就在于,对等的婚姻关系,女人却被只看做是用来做家务的佣人,不光是佣人,还是低价高强度的血肉关系!

因为很多人尤其男人,认为在家做家务很轻松,不是工作,没有创造价值。往往被歧视,被看不起。

离婚后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是对主妇们的力挺和支持。证明做家务跟出门工作是一样的,都是工作,只是分工不同。都应该拿工资。

看到这条消息,我的第一反应不是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是不是太少?而是应不应该要这个家务补偿。

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我的想法,不喜勿喷。

我认为之所以会成为热议话题,一是之前没有先例,大家都很想知道会怎么判决。二是有了这个判决,全职太太的工作就有了可以量化的司法标准。

那我为什么第一反应不是关注家务补偿金的多少,而是觉得家务补偿金的索赔欠考虑呢?

首先,两个人组成家庭,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在家务劳动的分工上,有的家庭是有明确分工的,有的家庭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种默契。

如果是有明确分工的,就不能在离婚时以大部分家务活都是女方承担而以此向男方索赔。

如果没有明确分工,就是形成了一种默契。说明女方承担的大部分家务劳动即使非自愿,也是为了家庭稳定和谐而做出的让步。或者说,女方有更多的时间承担家务活。

如果对承担的家务活有怨言,觉得不应该是女方多承担,完全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沟通协商解决。而不应该是婚姻解体后作为赔偿条件提出来。这在感情上让人有些无法接受。

其次,两个在一起生活,家务活是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女方觉得承担了大部分家务活觉得委屈,为什么要在离婚后提出来,不知道这是不是导致两个人离婚的一个原因。

用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做比喻,这就好比一个男孩和女孩谈恋爱,分手时,男孩说,你把我送给你的礼物都还给我。

这个事件更好的证明现在的生育率为什么越来越低,为什么现在年轻女性为什不愿结婚,女人放弃自己在事业,最终落的这样的结果,结婚生子还有什么意思……社会对女性要求太高:女人要得孝敬公婆、能干家务、能洗衣煮饭、陪孩子玩、教育孩子成长、辅导孩子学习、主要还的会挣钱,孩子得头痛脑热还得女人请假陪……稍有做不好就得被人指指点点!女人难做、结婚的女人更难做!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考虑到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离婚补偿的问题,《民法典》确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个事情引发争议。恐怕是认为这个补偿金额太低。别的不说,请个保姆都要多少钱?5年的家务劳动,就是以保洁或保姆的费用来看,那都远远不止这个金额。这样一来,家庭妇女的家务劳动连保姆都比不上!当然,仅仅以这种经济比较来衡量,确实存在不合理。因为我们除了劳务补偿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最后还判决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虽然女方从事家务活动,男方在外工作赚钱。但是按规定,男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们这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后,男方再给女方的补偿。对于补偿,很多时候就是象征性的补偿。所以我们自然无法根据市场价值来估算女方劳务的经济价值,毕竟这种没有等同性。恰恰相反,女方为家庭承担的劳务及付出是远远超过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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